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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广厦: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18-12-12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会议审议的补充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
    2、同意公司与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浙江天都实业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
条件的《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天都实业有限
公司 100%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之三》。
    3、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   敏:




   李学尧:




   李   勤:




                                                    2018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