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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广厦: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18-12-12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召开,审议《关于签
署附生效条件的<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天都
实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之三>的议案》,公司在召开
董事会前已向我们提供了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资料,并与我们进行了必要的沟
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进
行认真、全面的审查基础上,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补充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   敏:




   李学尧:




   李   勤:




                                                    2018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