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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广厦: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19-01-28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 A 股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
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拟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筹资金,回购资
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相对公司资产规模较小,
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产生重大影响,不
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   敏:




   李学尧:




   李   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