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厦: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1-28
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浙江广厦 公告编号:临 2019-005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
修改,具体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份的活动。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应当依照《证券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因公司章程第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总额的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 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或本章程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事项;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理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除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外, 理的工作;
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有权作出决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定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外,
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有权作出决
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第一百三十三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围内的担保事项,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还应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 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 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盈利和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盈利和
现金流能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 现金流能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
下,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可以进行中期 下,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可以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现金分红。
(三)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由董事会制 (三)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由董事会制
订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订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
见。具体分配比例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 见。具体分配比例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
1、公司该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
额为正; 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关比例计算。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1、公司该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 额为正;
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对外投资、新项目开工、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重大还款等现金支付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在保证公司能够 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 对外投资、新项目开工、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重大还款等现金支付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润的 30%。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在保证公司能够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经 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
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 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 润的 30%。
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经
(七)如果公司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 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
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 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
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 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
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八)综合考虑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 (七)如果公司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
状况的重大变化、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与近期的 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
投资回报,需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 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
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最大化、增加股东回报为 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出发点拟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并在股东大会 (八)综合考虑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
提案中详细论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状况的重大变化、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与近期的
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投资回报,需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作出有关调整现 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最大化、增加股东回报为
金分红政策的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 出发点拟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并在股东大会
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提案中详细论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九)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作出有关调整现
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金分红政策的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九)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 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
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本次修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