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浙江广厦 公告编号:临 2019-032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为规范公司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针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 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 [2017]9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 四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于 2018 年修订印发的 《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 的相关规定,公司对相关政策进行变更。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1、根据财会[2018]15 号文件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示, 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 收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 收款”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原“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 付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 付款”项目; (7)原“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 示为“研发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列报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2、公司将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对 2019 年期初 进行如下调整: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科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 月 1 日 调整数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614,808,407.80 -614,808,407.80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614,808,407.80 614,808,407.80 其他综合收益 374,257,247.80 -374,257,247.80 盈余公积 228,228,283.35 265,654,008.13 37,425,724.78 未分配利润 819,656,160.98 1,156,487,684.00 336,831,523.02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科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 月 1 日 调整数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614,808,407.80 -614,808,407.80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614,808,407.80 614,808,407.80 其他综合收益 374,257,247.80 -374,257,247.80 盈余公积 251,461,083.42 288,886,808.20 37,425,724.78 未分配利润 756,072,049.81 1,092,903,572.83 336,831,523.02 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对公司进行会 计政策变更。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新颁布及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 通知的要求实施,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 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