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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广厦: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4-29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九届十四次董事会召开前对以下涉及关联
交易的提案进行了认真地审阅,我们认为:
    一、关于确认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以及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预计的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均为与关联方之间的持续性、经常性的
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遵守了公
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
对公司的独立性带来影响,公司也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预计 2019-2020 年度关联银行业务额度
    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不次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开展存款、
理财、结构性存款、基金等业务,系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的资金存放行为,产
品利率均按商业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 2019-2020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
    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控股股东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
联方进行互保,鉴于担保方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且被担保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公司对其担保风险较小,不会有发生损害上市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前认可意见的
签字页)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   敏                    李学尧                李   勤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