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九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 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本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回购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回购进度进行的必要调整, 有利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本次调整相关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的调整。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九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 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 敏 李学尧 李 勤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