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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广厦: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20-04-30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证监发
【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精神及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在 2019 年度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使用情
况、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审议,并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进
行了审核,在其基础上,现就以下二方面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
    经过对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审查,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往来,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1、通过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并查阅本期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对外担保额度为 422,020 万元,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334,193.47 万元,
占合并所有者权益 92.69%。公司担保额度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中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担保行为与证监发[2003]56
号、证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我们认为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降低对关联方的担保余额,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对外担保行为,
及时关注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避免或有风险。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
担保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敏                         李学尧                李   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