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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广厦:独立董事对公司九届十九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0-04-30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九届十九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
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和了解相关
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9 年度计提减值损失及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本次计提减值损失及核销坏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结合了公司实际情
况,依据充分,能够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其中坏账核销不涉
及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及核销事宜。
    二、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1、虽然公司2019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但最近三年(2017年度-2019
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达到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含2019年度已实
施回购金额),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比例的相关规定。
    2、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能够兼顾股东回报及公司可持续发
展,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确认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以及预计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1、该议案已经通过了董事会审议表决,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和表决
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相关关联交易均为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持续性、经常性的日常关联交
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不存在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
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3、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遵守了平等、自愿、公平的市场原则,
与其他业务往来企业同等对待,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带来影响,公司也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预计 2020-2021 年度关联银行业务额度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公司以不次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开展存款、
理财、结构性存款、基金等业务,属于公司正常的资金管理行为,相关产品利率
均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该议案已经通过董事会审议表决,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和表决的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0-2021 年度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及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董事会
审议的关于 2020-2021 年度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
率,增加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利益需要,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整的内控管理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我们认为: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报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七、关于续聘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提供财务审计
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专业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
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取
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
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
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九届十九次董事会相关
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   敏                   李学尧                       李   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