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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广厦: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的进展公告2021-04-09  

                        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浙江广厦        公告编号:临 2021-011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合计约 35,970.19 万元(含本金、利息、不含逾期利息及相关
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1)若最终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公司
持有的浙商银行 7,825.56 万股股权作为质押物,可能会被债权人申请处置,相
应处置价款归债权人所有;公司也可能承担资产扣划等其他担保责任,这些都将
对公司资产及现金流情况产生负面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届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
的金额为准(如有);(2)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广厦控股的经营
情况、资产处置情况、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若前述事项不及预期,公司还将综
合律师、会计师意见对存量担保计提预计负债,将对公司相关报告期利润产生影
响。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原告”)因
与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的债权债务纠纷于 2020 年 9
月 2 日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浙江广厦”、“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20-058)。上述案件已于 2021 年 3 月 2 日开庭审理,并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做出一审判决。
    二、诉讼判决情况
    (一)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两份《民事判决书》,编号分别为(2020)
沪 74 民初 2479 号、(2020)沪 74 民初 2480 号,判决情况如下:
    1、广厦控股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利息、逾期利息
及律师费,具体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判决书文号        本金       利息                 逾期利息                律师费
                                          自 2020 年 9 月 1 日(含当日)起
                                          至 2020 年 12 月 21 日(不含当日)
                                          止,以本金(105,633,681.60 元)
                                          及利息(3,576,746.99 元)的合计
(2020)沪 74 民初                          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 12%计算,
                   10,563.36    357.67                                       10.18
    2479 号                               自 2020 年 12 月 21 日(含当日)
                                          起至实际还款日(不含当日)止,
                                          以本金(105,633,613.01 元)及利
                                          息(3,576,746.99 元)的合计金额
                                          为基数,按年利率 12%计算。
                                          自 2020 年 9 月 1 日(含当日)起
                                          至实际还款日(不含当日)止,以
(2020)沪 74 民初
                   24,228.77    820.38    本金(242,287,716 元)及利息       23.34
    2480 号
                                          (8,203,840.34 元)的合计金额
                                          为基数,按年利率 12%计算。
     合计          34,792.13   1,178.06                  /                   33.51

    2、浙江广厦、上海明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凯投资”)、
广厦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集团”)、楼明、楼忠福对广厦控股的上
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广厦、明凯投资、房产集团、楼明、楼
忠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广厦控股追偿;
    3、若广厦控股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原告可以与浙江广厦协议,以其质押
的共计 78,255,600 股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
上述质押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股权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
权数额的部分归浙江广厦所有,不足部分由广厦控股继续清偿;
    4、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5、上述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 1,897,922 元,由原告分担 4,322.68 元,
广厦控股、浙江广厦、上海明凯、房产集团、楼忠福、楼明共同负担 1,893,599.32
元。
       (二)相关当事人意见
    经了解,广厦控股于 2021 年 4 月 6 日收到相关民事判决书后,一方面正与
代理律师研究上诉事宜,另一方面也正积极与债权人协商处理方案。
    公司在收到上述裁判文书后,已要求广厦控股及关联方尽快与原告达成债务
处理方案,避免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产生影响;同时,也正在与所聘请的律师事务
所就上述案件进行沟通,积极准备通过法律途径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利益。

       三、对公司的影响
    1、若最终需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持有的浙商银行 7,825.56 万股股权作
为质押物,可能会被债权人申请处置,相应处置价款归债权人所有;公司也可能
承担资产扣划等其他担保责任,这些将对公司资产及现金流情况产生负面影响,
最终影响金额以届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金额为准(如有)。
    2、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造成公司资金扣划等情形,将形成广厦控股对上
市公司的资金占用。
    3、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及广厦控股的经营情况、资产处
置情况、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若前述事项不及预期,公司还将综合律师、会计
师意见对存量担保计提预计负债,将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利润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