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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广厦: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4-30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报送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保证该档案及时报送监管机构,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
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
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定期报告主要经营业绩数据及重要财务资料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高比例送转股份;
   (四)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五)要约收购;
   (六)发行证券;
   (七)合并、分立;
   (八)回购股份;
   (九)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该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人员;
    (七)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保荐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和经办人等有关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二)前述规定以外的非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任何渠道知悉内幕信息后即
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信息的
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策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以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案,供公
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
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及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该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按照一事一记的
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
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
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
名确认。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公司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前述重大事项、年报及重大分配预案制定,应当在相关
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按要求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供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查询。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送,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保证
其处于可控状态,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无
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
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
事项。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
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
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
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
设备。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
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
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
外借。
    第二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
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
由于失职导致违规,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
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做出的处分
执行,一律并处。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
监局。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
关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浙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1: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内幕信息知情人   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    所在单位   职务或   与上市公司的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登记    登记人    备
号     姓名/名称            信用代码           及部门      岗位       关系        信息时间   信息方式   信息内容   息所处阶段   时间   (签字)   注




 公司简称:浙江广厦                                                       公司代码:600052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
 备案;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
 信息的依据,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3、填报知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浙江广厦                      公司代码:600052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