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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厦: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21-04-30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证监发
【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精神及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提供的 2020 年度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使
用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及并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进行了审核,在其基础上,
现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
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
    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1、通过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并查阅本期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318,096.64 万元,占合并所有者权益 94.11%。公司
2020-2021 年的担保额度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等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2、我们要求公司应继续逐步降低对关联方的担保余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及时关
注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避免或有风险。
    3、针对已逾期的担保,我们要求各方尽快予以处理,杜绝因相关问题出现
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
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 敏__________________




李学尧__________________




李 勤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