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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广厦: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5-12  

                        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浙江广厦      公告编号:临 2021-027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案件所涉的诉讼事由及阶段:因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广厦建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以下简称“工
行西湖支行”或“原告”)的债务未及时偿还,工行西湖支行于 2021 年 4 月 1
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城区法院”)起诉,上城区法院已受
理,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地位:被告
    上市公司担保情况及涉诉金额:1、根据 2018 年西湖(抵)字 0006 号
《最高额抵押合同》,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江广厦”)
以东阳市振兴路 1 号西侧房产为广厦建设 1,480 万元的债务提供了抵押担保;
2、根据 2018 年西湖(抵)字 0005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公司以东阳市振兴
路 1 号房产为广厦建设的债务提供担保,该房产实际已于 1997 年 5 月出售给浙
江广厦建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广厦集团”),后因广厦集团注销、人员变动、
抵押物债权人意见等原因,资产过户手续一直未完成,导致产权证所有权人仍为
上市公司,相关交易及事项已在公司 1997 年年报、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等处
分别进行了披露。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公司不因 2018 年西湖(抵)字 0005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对上市公司影响: 1、公司已抵押的东阳振兴路 1 号西侧的房产可能会被
债权人申请处置,相应处置价款由债权人优先受偿,公司可能在最高限额 2,119
万元内承担担保责任,这将对公司的资产状况产生负面影响。2、若案件进展情
况、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集团”)纾困进度及相关承
诺的履行情况不及预期,公司将综合律师、会计师意见对存量担保计提预计负债,
将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利润产生影响。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城区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案号:【2021】浙 0102 民初
2009 号、2011 号),因广厦建设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工行西湖支行向
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作为担保人被列为共同被告,主要情况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21 年 4 月 1 日
   案件受理时间:2021 年 4 月 9 日
   诉讼机构名称:杭州市上城区法院
   原告:工行西湖支行
   被告一至被告六分别为:广厦建设、浙江龙翔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
翔大厦”)、浙江广厦、浙江省水产供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产供销公司”)、
浙江广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贸易”)、杭州市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工程监理公司”)
   公司收到起诉状时间:2021 年 5 月 10 日
   诉讼案号:【2021】浙 0102 民初 2009 号、2011 号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2019 年 3 月 12 日,原告与广厦建设签订编号为 0120200008-2019 年
(西湖)字 00029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广厦建设发放贷款 1,480 万元、
2,720 万元,贷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11 日;2020 年 3 月 10 号,
广厦建设与工行西湖支行分别签订了 2020 年西湖(展)字 0004 号、0003 号《借
款展期协议》,相关贷款均展期至 2021 年 3 月 1 日。前述债务到期后,由于广
厦建设未及时偿还,工行西湖支行向上城区法院起诉,并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要求公司履行 2018 年西湖(抵)字 0005 号、0006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
保义务。
   (2)2018 年西湖(抵)字 0005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标的为东阳振兴
路 1 号房产,抵押担保金额为 2,720 万元。该房产实际已于 1997 年 5 月出售给
广厦集团,后因广厦集团注销、人员变动、抵押物债权人意见等原因,该资产过
户手续一直未完成,产权证所有权人仍为上市公司,相关交易及事项已在公司
1997 年年报、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等处分别进行了披露。基于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公司不因 2018 年西湖(抵)字 0005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承担相应担保
责任。
   2018 年西湖(抵)字 0006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标的为东阳振兴路 1
号西侧房产,该标的为广厦建设在工行西湖支行的 1480 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了
抵押登记。
   除上述担保措施外,龙翔大厦、浙江广厦、水产供销公司、广厦贸易、工程
监理公司均分别与工行西湖支行签订了相关《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各自持有的
房产为 2020 年西湖(展)字 0004 号、0003 号《借款展期协议》项下的融资提供
抵押担保。

   2、原告请求的内容
   ①请求判令广厦建设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合计 4,200 万元(含 2,720 万元),
及自 2020 年 12 月 21 日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借款
合同(含展期协议)和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另行计付】。
   ②请求判令龙翔大厦、浙江广厦、水产供销公司、广厦贸易、工程监理公司
均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相关《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
押物处置所得在最高额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③请求判令六名被告承担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3、涉诉金额
   公司以东阳市振兴路 1 号西侧房产为广厦建设 1480 万元的债务提供抵押担
保(不含自 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
   4、案件进展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法院已受理,将于 2021 年 6 月 7 日开庭审理。

   二、本次涉诉担保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7 月 10 日、7 月 2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及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2018 年度对外
担保计划事项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7 月 11 日、2017 年 7 月
27 日披露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7-033)
及《关于调整 2017-2018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
035)、《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38)。

    三、广厦建设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注册资本:10 亿元;法定代表人:杜忠潭;住所:浙江省东
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 24 号二楼;成立时间:1994 年 11 月 08 日;经营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
程一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一级等。
    2、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科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审计)
  资产总额               1,677,452.53                    1,499,680.73
  负债总额                 945,373.45                      766,334.36
其中:流动负债             719,582.36                      600,081.04
   净资产                  732,079.08                      733,346.37
    科目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               1,346,949.22                    1,194,380.72
   净利润                    14,400.09                        8,597.93
   3、与本公司关联关系
    目前持有本公司股份 41,161,19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4.88%,为本公司
第二大股东。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1、广厦建设的大股东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集团”)
及实际控制人均已向公司书面承诺,如上市公司因担保问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
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其承担。
    2、公司已抵押的东阳振兴路 1 号西侧的房产可能会被债权人申请处置,相
应处置价款由债权人优先受偿,公司可能在最高限额 2,119 万元内承担担保责
任,这将对公司的资产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3、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广厦控股集团的纾困进度及相关
承诺的履行情况,若前述事项不及预期,公司一方面将综合律师、会计师意见对
存量担保计提预计负债,这将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利润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也将
及时通过执行反担保措施等方式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4、公司将尽快督促各方配合完成东阳市振兴路 1 号房产产权人变更手续。

   五、截止公告日担保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对应的融资金额约为 26.53 亿
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8.50%;累计逾期涉诉担保金额约 3.83
亿元(含本次),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34%。(根据现有资料估
算的风险敞口,不代表最终确定额)
    目前,上述事项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