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 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聘任财务负责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聘任陈艳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提名、聘任程序合法合规;其任职资 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和条件。同意聘任陈艳女士为财务负责人。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 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学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 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