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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望时代: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3月修订)2022-03-17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充分发挥监事会在上市
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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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
会主席由全部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且连续持有时间半年以上
的股东,可以以书面方式提名拟换届或增补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其提名候
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的监事人数。
    但以下情况除外:公司占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通过一致行动人)
增持公司的股份,必须向上市公司披露其收购计划并取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如
果没有披露并且未经批准而增持公司股份的,则公司视为其放弃提名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的权利。
    (二)监事候选人提案中应包含《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三)代表职工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未发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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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三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
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
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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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
定公司相关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以
电话或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公司章程》正文具有
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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