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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望时代:浙江东望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晓东、欧波、谭淑娅、重庆策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重庆顺展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及重庆能瑞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之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2022-06-18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

       李晓东、欧波、谭淑娅、
重庆策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重庆顺展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及


重庆能瑞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之




 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〇二二年六月
                           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22年
6月17日在中国浙江省东阳市签署:

(1)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时代”或“上市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办事处振兴路 1 号西侧

         法定代表人:蒋旭峰

(2) 李晓东

         身份证号码:510102********8498

(3) 欧波

         身份证号码:510202********0638

(4) 谭淑娅

         身份证号码:510231********1124

(5) 重庆策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庆策聚”)

      注册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 166 号火炬大厦 2 号楼 10-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晓东

(6) 重庆顺展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庆顺展”)

      注册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街 139 号 57-9-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晓东

(7) 重庆能瑞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庆能瑞”)

      注册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街 139 号 57-9-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晓东



鉴于:

1、 2022 年 5 月 30 日,东望时代与重庆汇贤优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股东签署了
    《资产购买协议》。同日,根据《资产购买协议》第十二条的约定及《上市公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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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东望时代、李晓东、欧波、谭淑娅、重庆策聚、
      重庆顺展和重庆能瑞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业绩补偿协议》”),
      就本次东望时代收购重庆汇贤优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暨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
      标的资产的业绩补偿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2、 经各方进一步协商,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业绩补偿协议》
      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达成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本补充协议中,除非另有说明,相关词语的释义与《资产购买协议》所述词语具
        有同一含义。

第二条     条款修改

2.1     各方同意,删除《业绩补偿协议》第 4.1 条第四款,即第 4.1 条修改如下:

        “4.1   业绩补偿

        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限内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未达
        到前述累计承诺预测净利润的,则业绩承诺方应在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后按照本协
        议规定的公式计算所得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现的累积净利润低于同期的累积承诺预测净利润,则
        上市公司应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业
        绩承诺方标的公司该期间实现累积净利润数小于累积承诺预测净利润的事实,并
        要求每一业绩承诺方补偿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出的金额:

        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净利润数)
        ÷业绩承诺期限内的累积预测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方收取的交易对价

       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

        为避免歧义,各方一致确认:(1)“净利润”指标的公司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2)“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净利
        润数”指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各年净利润之和;(3)“业绩承诺方收取的交
        易对价”指业绩承诺方按照《资产购买协议》应收取的标的资产转让价款;(4)
        业绩承诺方以现金方式实施补偿,且业绩承诺方对上市公司的业绩补偿(包括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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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第 4.2 条进行的减值补偿),不超过其按照《资产购买协议》在本次股权转让中
      收取的交易对价。”

2.2   各方同意,删除《业绩补偿协议》第 10.1 条,第十条其他条款的编号相应调整。

第三条   协议生效、解除和终止

3.1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字(适用于签署方为自然人情形)、各方加盖各自公章(适
      用于签署方为法人或合伙企业情形)之日起成立,并且自《资产购买协议》《业
      绩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3.2   若《资产购买协议》《业绩补偿协议》根据其规定被解除或终止的,本补充协议
      应自动解除或终止。

第四条   其他

4.1   本补充协议系对《业绩补偿协议》的补充约定,构成《业绩补偿协议》不可分割
      的一部分。本补充协议与《业绩补偿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
      充协议未提及部分,以《业绩补偿协议》内容为准。

4.2   本补充协议壹式拾伍份,业绩承诺方各执壹份,上市公司持贰份,其余用于报相
      关审批部门批准和/或核准和/或备案。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仅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4
           [本页无正文,仅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李晓东



签   字:_____________




                                    5
             [本页无正文,仅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欧波



签     字:_____________




                                      6
           [本页无正文,仅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谭淑娅



签   字:_____________




                                    7
            [本页无正文,仅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重庆策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公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



签   字: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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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仅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重庆顺展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公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



签   字: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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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仅为《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重庆能瑞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公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



签   字: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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