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2】字 0929 第 1064 号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A座15层 电话:0571-8513 1580 传真:0571-8513 2130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2】字 0929 第 1064 号 致: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望时代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王迟、田智玉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召开的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 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东 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1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2022年9月15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 上刊登了《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编号:临2022-110)(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内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以及会议联 系方式等。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符合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2年9月30日14点40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蒋旭峰先生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时 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 间自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9月30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 年9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2022年9月30日9:15-15:00。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2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凡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公司股 份418,909,1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223%,均为股权登记日(2022 年9月21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 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 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 表决。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人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 3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的议案》 同意419,095,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45%;反对 2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6,169,81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22,7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具体方案的议案》 2.01 标的资产:同意419,095,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45%;反对2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5%;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6,169,81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22,7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2 交易对方:同意419,095,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45%;反对2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5%;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6,169,81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22,7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3 交易方式:同意419,095,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45%;反对2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5%;弃 4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6,169,81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22,7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4 交易对价:同意419,095,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45%;反对2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5%;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6,169,81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22,7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5 对价支付方式:同意419,095,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99.9945%;反对2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6,169,81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22,7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6 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同意419,095,486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45%;反对2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0.0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6,169,81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22,7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7 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安排:同意419,095,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45%;反对2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0.0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6,169,81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22,7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8 超额奖励安排:同意419,075,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99.9898%;反对2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4%; 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4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6,149,81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4%;反对22,7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弃权20,0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 2.09 过渡期损益安排:同意419,075,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99.9898%;反对4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0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6,149,81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4%;反对42,7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6%,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10 业绩承诺方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及质押安排:同意419,095,486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45%;反对2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6,169,81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22,700股,占 6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11 本次交易决议的有效期:同意419,095,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99.9945%;反对2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6,169,81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22,7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419,095,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45%;反对 2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6,169,81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22,7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同意419,095,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45%;反对 2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6,169,81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22,7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7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419,095,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45%;反对 2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6,169,81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22,7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同意419,095,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45%;反对 2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6,169,81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22,7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的议案》 同意419,095,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45%;反对 2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6,169,81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22,7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购买协议〉的议案》 8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419,095,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45%;反对 2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6,169,81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22,7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关于签署〈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 同意419,095,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45%;反对 2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6,169,81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22,7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关于签署〈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419,095,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45%;反对 2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6,169,81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22,7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关于〈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419,095,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45%;反对 9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6,169,81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22,7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和评估报告 的议案》 同意419,095,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45%;反对 2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6,169,81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22,7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3、《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同意419,095,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45%;反对 2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6,169,81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22,7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4、《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 10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419,095,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45%;反对 2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6,169,81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22,7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5、《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同意419,095,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45%;反对 2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6,169,81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22,7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6、《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同意419,095,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45%;反对 2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6,169,81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22,7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宜的 议案》 同意419,095,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45%;反对 11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6,169,81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22,7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8、《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19,095,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45%;反对 2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6,169,81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22,7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9、《关于增补任明强先生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419,095,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45%;反对 2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6,169,81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22,7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任 何异议;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与 表决结果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 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签字。 12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1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郑晓东:______________ 王 迟:______________ 田智玉: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