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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望时代: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2年11月修订)2022-11-30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2 年 11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
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
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统计
数据、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
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
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及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
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类
别、报送时间、对外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书面提醒、登记备案情况等报告给公
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公司具体
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
秘书审核,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九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
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
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