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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望时代: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年11月修订)2022-11-30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2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
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
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
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
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
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
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
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
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四)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
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
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十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10%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10%
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10%以
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且金
额在 1,000 万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第十一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
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监察部应收
集、汇总相关资料,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
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
指标、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
的初步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
    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
    7、或有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8、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披露未按规定披露。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
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
实际继续亏损;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五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
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七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
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
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第十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
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
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
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
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