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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黄山旅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12-1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黄山旅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喻荣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09 年12 月13

    日召开的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

    11 月25 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网站上刊登了《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黄山旅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 年12 月13 日上午9:00 如期召开,

    会议由副董事长许继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

    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 人,

    代表股份217,410,1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6.12%,其中,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外资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 人,代表股

    份19,628,5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16%。经核查,股东代

    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

    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黄山旅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

    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叶正军先生为公司董

    事的议案》。选举叶正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后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

    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

    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黄山旅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喻荣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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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