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旅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12-1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黄山旅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喻荣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09 年12 月13
日召开的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
11 月25 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网站上刊登了《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黄山旅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 年12 月13 日上午9:00 如期召开,
会议由副董事长许继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
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 人,
代表股份217,410,1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6.12%,其中,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外资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 人,代表股
份19,628,5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16%。经核查,股东代
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
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黄山旅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
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叶正军先生为公司董
事的议案》。选举叶正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后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
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
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黄山旅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喻荣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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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