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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黄山旅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6-03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黄山

    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

    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惠志强两名律师(下称“本所律

    师”)就公司于2010 年6 月3 日召开的2009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

    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

    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 年5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

    刊登了《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

    议公告暨召开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6 月3 日上午9:00 在黄山风景区汤

    泉大酒店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继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 人,代表股

    份数228,008,11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8.3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外资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 人,代表股份数30,236,617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6.41%。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

    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没

    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相关报酬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喻荣虎

    二○一○年六月三日

    惠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