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旅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6-03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黄山
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
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惠志强两名律师(下称“本所律
师”)就公司于2010 年6 月3 日召开的2009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
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
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 年5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
刊登了《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
议公告暨召开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6 月3 日上午9:00 在黄山风景区汤
泉大酒店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继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 人,代表股
份数228,008,11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8.3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外资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 人,代表股份数30,236,617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6.41%。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
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没
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相关报酬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喻荣虎
二○一○年六月三日
惠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