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旅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6-18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黄山
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
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惠志强两名律师(下称“本所律
师”)就公司于2010 年6 月18 日召开的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
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
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 年5
月29 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上刊登了《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0 年第一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
述通知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0 年6 月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0 年6 月18 日下午在黄山风景
区汤泉大酒店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继伟先生主持。
4、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股份数210,085,66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57%。上述股
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
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上述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律师。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资料,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16 名,
代表股份数202,07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4%。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31 名,共代表股份210,287,746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44.61%。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B 股股东共计17 人,代表股份数
12,414,468 股,占公司B 股股份总数的7.96%。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
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没
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
供。
2、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通过的议案为:
(1)《关于募集资金实施方式及方案调整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喻荣虎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惠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