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旅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05-27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惠志强两位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 2010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
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
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
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黄山旅
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5 月 27 日上午 9:00 在黄山风景区汤
泉大酒店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继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
股份数 227,014,4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16%,其中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外资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数 29,219,76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2%。经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各项提案逐项进行了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
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审议通过了《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了《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通过了《201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相关报酬的议
案》。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汪大联 喻荣虎
_____________
惠志强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