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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黄山旅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6-15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黄山

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惠志强律师就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

召开的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事项

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

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

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

刊登了《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

告暨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的内容符合《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上午在黄山风景区汤泉大酒店

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继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

份数 201,642,21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2.7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外资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数 3,847,516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0.82%。经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各项提案逐项进行

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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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相关报酬的预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汪大联                         喻荣虎



                                           _____________

                                              惠志强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