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旅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6-15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黄山
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惠志强律师就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
召开的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事项
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
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
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
刊登了《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
告暨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的内容符合《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上午在黄山风景区汤泉大酒店
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继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
份数 201,642,21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2.7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外资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数 3,847,516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0.82%。经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各项提案逐项进行
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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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相关报酬的预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汪大联 喻荣虎
_____________
惠志强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