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旅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8-28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山旅游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李结华两位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8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
刊登了《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公告暨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8 月 28 日上午 9:00 如期召开,会议
由董事长许继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
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
股份 201,352,9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42.72%,其中,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外资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3,537,2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0.75%。经核查,股东代理人
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
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
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
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旅游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汪大联 喻荣虎
_____________
李结华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