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旅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4-16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黄山
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惠志强律师就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16 日
召开的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相
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
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
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 2013 年 1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
会议、2013 年 3 月 2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3 月 29 日以公告方式在《上海证券报》和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的内容符合《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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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4 月 16 日在安徽省黄山市风景区汤
泉大酒店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许继伟先生因公出差,本次会议由公
司副董事长叶正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
份数 201,904,02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2.8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外资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数 4,173,527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0.89%。经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进行表决,并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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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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