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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黄山旅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9-03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山旅游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惠志强两位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3 日召开的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
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8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
《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9 月 3 日上午 9:00 如期召开,会
议由副董事长叶正军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
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
代表股份数 212,943,4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18%,其中外资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数 15,212,981 股,占公司股份
总 数 的 3.23% 。 经 核 查 ,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的 资 格 符 合 《 公 司
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还有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
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
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黄林沐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选举
黄林沐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后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
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
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旅游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张晓健                            喻荣虎


                                              _____________
                                                   惠志强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