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旅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10-18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黄山
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惠志强律师就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
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
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
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以公告方式在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报刊、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更正公
告》。上述公告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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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10 月 10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进行了重复性披露。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4 年 10 月 17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10 月 17 日在安徽省黄山市
黄山风景区汤泉大酒店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黄林沐
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8 人,代表股份数 217,415,1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6.13%,
其中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1 人,代表股份数 15,576,68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31%。上述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
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
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律师。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资料,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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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11 名,代表代表股份数 69,8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1%,其中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数 20,21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59 名,共代表股份 217,484,99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46.14%。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关联股东黄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所列第 8 项议案回避了表决。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
供。
2、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
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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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股东回报
规划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解决公司房地产业务同业竞争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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