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旅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11-11
股东大会法
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黄
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黄山旅游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旅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
喻荣虎、惠志强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黄山旅游2017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
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
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7年10月21日以公告方式在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网站上刊
登了《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上述公告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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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11月10日在安徽省黄山市屯
溪区天都大道5号天都国际饭店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
长叶正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
议审议的议案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0人,代表
股份数343,745,0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9982%,其中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3人,代表股份数35,271,943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4.7199%。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进行审议、表决。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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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
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2、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议案 》。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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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晓健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经办律师:喻荣虎
惠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