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旅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8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黄山
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惠志强律师就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
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
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七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13 日以公告方式在
《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黄山旅游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的内
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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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在安徽省黄山市
屯溪区徽州大道 1 号黄山昱城皇冠假日酒店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章德辉先生主持。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
的议案与通知内容一致。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7
人,代表股份数 322,432,7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4.2064%,
其中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8 人,代表股份数 19,255,12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6399%。上述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
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
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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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
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2、根据现场会议统计的表决结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
过,审议通过的议案为:
(1)《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相关报酬的预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晓健
年 月 日 经办律师:喻荣虎
惠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