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黄山旅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11-2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黄

    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

    受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

    虎律师就公司于2008 年11 月20 日召开的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08 年10

    月25 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上刊登了《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公告暨召开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 年11 月20 日上午9:00 如期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程迎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

    告内容一致。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 人,代

    表股份210,60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4.68%,其中,出席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外资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 人,代表股份

    11,251,1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2.39%。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或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和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

    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

    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管层2008 年度考核办法的议案》。

    赞成票210,320,700 股, 占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反对票0 股;弃权票282,2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喻荣虎

    2008 年11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