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旅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11-2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黄
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
受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
虎律师就公司于2008 年11 月20 日召开的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08 年10
月25 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上刊登了《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公告暨召开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 年11 月20 日上午9:00 如期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程迎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
告内容一致。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 人,代
表股份210,60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4.68%,其中,出席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外资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 人,代表股份
11,251,1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2.39%。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或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和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
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
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管层2008 年度考核办法的议案》。
赞成票210,320,700 股, 占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反对票0 股;弃权票282,200 股,占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喻荣虎
2008 年11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