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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黄山旅游: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旅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29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黄

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黄山旅游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旅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

喻荣虎、马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黄山旅游2020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

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23日以公告方式在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网站上刊登了《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在安徽省黄山市屯溪

区昱城皇冠假日酒店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章德辉先

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7人,代表股

份数324,505,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4.4906%,其中B股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0人,代表股份数26,693,743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3.6598%。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

审议、表决。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

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2、根据现场会议统计的表决结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

过,审议通过的议案为:

   (1)《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 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相关报酬的议案》

   (8)《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①《关于选举章德辉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②《关于选举黄世稳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③《关于选举陶平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④《关于选举裴斌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⑤《关于选举裴斌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⑥《关于选举裴斌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9)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①《关于选举高舜礼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②《关于选举吴吉林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③《关于选举丁重阳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①《关于选举方卫东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②《关于选举许飞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