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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黄山旅游:黄山旅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05-25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黄山旅游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山旅游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律师就公司于2009

    

    年5 月25 日召开的200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

    

    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4 月9 日在《上

    

    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黄山旅游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8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5 月25 日上午9:00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程

    

    迎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 人,代表股份

    

    212,638,0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5.1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外资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 人,代表股份13,199,8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的2.8%。经核查,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外,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

    

    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

    

    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

    

    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相关报酬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

    

    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喻荣虎

    

    2009 年5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