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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黄山旅游:黄山旅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2023-01-14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

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黄

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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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投

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

通的成本。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等渠道和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

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

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

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公司可以在公司

                                   2
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公司

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还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

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

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

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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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

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

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

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

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

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

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

予以回复。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

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

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

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4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

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

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部门,配备

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

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5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情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部门及各

分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及相关人员协助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过程中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

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

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以适当方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并鼓励相关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

(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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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 2003 年制定的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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