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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象屿股份: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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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Tenet & Partner
    中国﹒厦门 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幢 16-17 楼

              厦门上海福州泉州龙岩

             http://www.tene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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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引   言............................................................................................................................... 2
     一、释义 .................................................................................................................. 2
     二、律师声明事项 .................................................................................................. 2

正   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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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15〕天衡顾字第 067 号(意)字第 037 号



致: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
派陈珂、周腾律师作为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专项律师,就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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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
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公司                是指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是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是指    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陈珂、周腾
                               律师。
   上证所信息公司      是指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        是指    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象屿集团            是指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象屿地产            是指    象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法》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是指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        是指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网络投票细则》    是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完整引用外,相关数据均四舍五入保留至
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二、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
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告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
性和有效性负责。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
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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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帐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
意见。
    4、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上证所信息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
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
一并公告。
    6、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
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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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刊登了《厦门象屿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
以公告方式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和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
项。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会议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厦门国际航运中心 E 栋 11 楼 1 号会议室召开,和公告的时间、
地点一致。根据上证所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网络投票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实际时间和方
式与公告的时间和方式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陈方先生主持,就会
议公告中所列的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的
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
东以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上证所
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
(含股东代理人)共 48 人,代表公司股份 651,966,697 股,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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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 1,036,250,256 股的 62.9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624,523,4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036,250,256
股的 60.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3 人,代表公司股份 27,443,2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036,250,256 股的 2.65%。
    以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公司验证其身份。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
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有审议事项都已在《厦门象屿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就各项议案进行表决。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议案 1- 10、11、12、15 时,采用对中小投资者
单独计票。
    4、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上证所信息公司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
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651,893,79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2,800 股反对;1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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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4,727,264 股赞成,占中小投资者所
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4%;72,8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逐项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议案的十个子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2.1)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关联股东象屿集团、象屿地产自行回避,未参与本子议案的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本子议案
表决结果为:28,301,26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不包含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2,800 股反对;
1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8,301,264 股赞成,占中小投资者所
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2,8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
    (2.2)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关联股东象屿集团、象屿地产自行回避,未参与本子议案的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本子议案
表决结果为:28,301,26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不包含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2,800 股反对;
1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8,301,264 股赞成,占中小投资者所
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2,8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
    (2.3)审议通过了“发行对象”。
    关联股东象屿集团、象屿地产自行回避,未参与本子议案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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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本子议案
表决结果为:28,301,26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不包含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2,800 股反对;
1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8,301,264 股赞成,占中小投资者所
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2,8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
    (2.4)审议通过了“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关联股东象屿集团、象屿地产自行回避,未参与本子议案的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本子议案
表决结果为:28,301,26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不包含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2,800 股反对;
1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8,301,264 股赞成,占中小投资者所
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2,8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
    (2.5)审议通过了“发行数量及认购方式”。
    关联股东象屿集团、象屿地产自行回避,未参与本子议案的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本子议案
表决结果为:28,301,26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不包含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2,800 股反对;
1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8,301,264 股赞成,占中小投资者所
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2,8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
    (2.6)审议通过了“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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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股东象屿集团、象屿地产自行回避,未参与本子议案的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本子议案
表决结果为:28,301,26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不包含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2,800 股反对;
1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8,301,264 股赞成,占中小投资者所
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2,8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
    (2.7)审议通过了“上市地点”。
    关联股东象屿集团、象屿地产自行回避,未参与本子议案的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本子议案
表决结果为:28,301,26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不包含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2,800 股反对;
1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8,301,264 股赞成,占中小投资者所
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2,8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
    (2.8)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
    关联股东象屿集团、象屿地产自行回避,未参与本子议案的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本子议案
表决结果为:28,301,26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不包含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2,800 股反对;
1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8,301,264 股赞成,占中小投资者所
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2,8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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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
利润安排”。
    关联股东象屿集团、象屿地产自行回避,未参与本子议案的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本子议案
表决结果为:28,295,16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不包含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2%;78,900 股反对;
1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8,295,164 股赞成,占中小投资者所
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2%;78,9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
    (2.10)审议通过了“发行决议有效期”。
    关联股东象屿集团、象屿地产自行回避,未参与本子议案的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本子议案
表决结果为:28,301,26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不包含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2,800 股反对;
1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8,301,264 股赞成,占中小投资者所
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2,8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
的议案》。
    关联股东象屿集团、象屿地产自行回避,未参与本议案的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本议案表
决结果为:28,300,76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不
包含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3,3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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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8,300,764 股赞成,占中小投资者所
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3,3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象屿集团、象屿地产自行回避,未参与本议案的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本议案表
决结果为:28,301,26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不
包含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2,8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8,301,264 股赞成,占中小投资者所
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2,8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
    (5)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651,893,79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2,800 股反对;100 股
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4,727,264 股赞成,占中小投资者所
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4%;72,8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
    (6)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联股东象屿集团、象屿地产自行回避,未参与本议案的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本议案表
决结果为:28,301,26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不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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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2,8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8,301,264 股赞成,占中小投资者所
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2,8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象屿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的议案》。
    关联股东象屿集团、象屿地产自行回避,未参与本议案的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本议案表
决结果为:28,301,26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不
包含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2,8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8,301,264 股赞成,占中小投资者所
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2,8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富锦象屿金谷农产有限责任公
司提供委托贷款实施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651,893,79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2,800 股反对;100 股
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4,727,264 股赞成,占中小投资者所
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4%;72,8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651,893,79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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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2,800 股反对;100 股
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4,727,264 股赞成,占中小投资者所
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4%;72,8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象屿集团免于以要约
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
    关联股东象屿集团、象屿地产自行回避,未参与本议案的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本议案表
决结果为:28,301,26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不
包含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2,8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8,301,264 股赞成,占中小投资者所
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2,8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
    (11)《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逐项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议案的四个子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11.1)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与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
关联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象屿集团、象屿地产自行回避,未参与本子议案的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本子议案
表决结果为:28,301,26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不包含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2,800 股反对;
1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8,301,264 股赞成,占中小投资者所
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2,800 股反对;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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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弃权。
    (11.2)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与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
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本子议案表决结果为:651,893,79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2,8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4,727,264 股赞成,占中小投资者所
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4%;72,8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
    (11.3)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与紫金象屿(龙岩)物流有限
责任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本子议案表决结果为:651,893,79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2,8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4,727,264 股赞成,占中小投资者所
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4%;72,8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
    (11.4)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与关联自然人穆海鹏和穆明倩
控股的公司以及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之间的日常关联
交易”。
    本子议案表决结果为:651,893,79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2,8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4,727,264 股赞成,占中小投资者所
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4%;72,8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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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向控股股东借款的议案》。
    关联股东象屿集团、象屿地产自行回避,未参与本议案的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本议案表
决结果为:28,301,26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不
包含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2,8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8,301,264 股赞成,占中小投资者所
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72,8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
    (13)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651,893,79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2,800 股反对;100 股
弃权。
    (14)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
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651,893,79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2,800 股反对;100 股
弃权。
    (15)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短期投资理财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651,893,79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2,800 股反对;100 股
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4,727,264 股赞成,占中小投资者所
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4%;72,8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
    (16)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远期外汇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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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651,893,79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2,800 股反对;100 股
弃权。
    (1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651,893,79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2,800 股反对;100 股
弃权。
    (1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651,893,79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2,800 股反对;100 股
弃权。
    (19)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粮食仓储物流基地
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651,893,79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2,800 股反对;100 股
弃权。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
票细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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