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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象屿股份: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10-27  

						   证券代码:600057         证券简称:象屿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4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 年 10 月 26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厦门国际航运中心 E 栋 11 楼 1 号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627,473,83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60.552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8 人,王龙雏董事长因出差不能出席和主持会议,

    委托陈方副董事长主持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管的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放弃对关联人出让黑龙江象屿农业物产有限公司 20%股权之

    优先受让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627,472,933      99.999            0             0         900         0.001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1       关于放弃对关联人出 16,437,400             99.999        0             0          900     0.001

        让黑龙江象屿农业物

        产有限公司 20%股权

        之优先受让权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构成关交易,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

股东参与现场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珂、周腾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