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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象屿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5-12-31  

						        证券代码:600057    证券简称:象屿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5-068 号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546 号文核准,公司
于 2015 年 12 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34,529,147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 11.15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 1,499,999,989.05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1,479,292,733.76 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
资金专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15)第
350ZA012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
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富锦象屿金谷农产有限
责任公司(甲方)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
自贸试验区象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分行(乙
方)以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非公开发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在上述银行开立的
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内。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账号为 696264210,开户
方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29 日,该专户余额为
4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富锦 195 万吨粮食仓储及物流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分行 ,账号为
35150198040100000086,开户方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29 日,该专户余额为 383,924,550.71 元。该专户余额中包括了扣
除承销费用后的剩余发行费用 4,631,816.95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
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象屿支行 ,账号为
129260100100219149,开户方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29 日,该专户余额为 5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富锦 195
万吨粮食仓储及物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分行,账号为
415671231507,开户方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29
日,该专户余额为 2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富锦 195 万吨
粮食仓储及物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分行,账号为
428670866336,开户方富锦象屿金谷农产有限责任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29 日,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富锦 195 万吨粮食
仓储及物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三、《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其所对应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长银、张俊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
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