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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象屿股份: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公司2016年度向控股股东借款事项的核查意见2016-03-1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向控股股东借款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厦门象屿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屿股份”或“公司”)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
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对象屿股份
2016 年度向控股股东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屿集团”)借款事宜
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2016 年度公司预计向控股股东借款情况

    为满足公司业务开展对资金的需要,以及有效控制财务费用的需求,公司
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拟在 2016 年度向公司控股股东象屿集团在最高 50 亿元人民
币额度内借款,单笔借款的借款期限根据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确定,每笔借款利
率不高于象屿集团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获得象屿股份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象屿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

    象屿股份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鉴于象屿集团融资能力较强,在融资成本方面具备一定优势,象屿股份在
一定额度内向其借款融资并用于临时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融
资成本,便于公司临时资金周转。同时,相关借款利率不高于象屿集团同期银
行贷款利率,交易价格公允,符合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没有发现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兴业证券对象屿股份 2016 年度向控股股东借
款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度向控股股东借款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长银               张    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