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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象屿股份: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16-04-2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
构”)作为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屿股份”或“公司”)2014 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象屿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兴业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及代码       象屿股份 600057
注册资本             117,077.9403 万人民币
联系地址             厦门市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 99 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 E 栋 7 层 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张水利
董事会秘书           高晨霞
联系电话             0592-651600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4 年 11 月 10 日
其他                 象屿股份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披露 2015 年年报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厦门象屿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30 号文)核准,象屿
股份向六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了 176,410,256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
发行价格为 9.7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719,999,996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 1,674,725,000.64 元。本次发行情况概述如下:
    (一)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
    (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股票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数量:176,410,256 股
    (五)发行价格:9.75 元
    (六)募集资金量与发行费用: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验
资报告》(验字(2014)第 350ZA0231 号),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金额为人民币
1,719,999,996.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45,274,995.36 元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1,674,725,000.64 元。
    (七)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1
名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其他 5
名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三、保荐工作概述

    兴业证券作为象屿股份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指定余小群、徐长银为保荐代
表人。保荐工作期间,兴业证券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恪守
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职,通过持续详尽的尽职调查工作、审
阅相关披露信息、要求公司提供相关文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密
切关注并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最终顺利完成对象屿股份的保荐工作。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兴业证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象屿股份基本情况、
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
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非公开发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
核,组织象屿股份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
进行专业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化,统筹修订发
行有关文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
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象屿股份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
    2、督导象屿股份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
源的制度;
    3、督导象屿股份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
的内控制度;
    4、督导象屿股份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事
前审阅重要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
    5、督导象屿股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
格执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督导象屿股份严格执行并完善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7、持续关注并核查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
定使用;
    8、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
    9、督导象屿股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10、督导象屿股份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
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11、对公共传媒关于象屿股份的各类报道进行了关注,并及时针对市场传闻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12、定期对象屿股份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
相关部门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保荐机构分别于 2015 年 2 月 2 日至 2015
年 2 月 7 日、2015 年 2 月 11 日至 2015 年 2 月 12 日和 2015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6 日对象屿股份进行了定期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除上述定期
现场检查外,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多次以电话、邮件等方式与象屿股份进行
有效沟通,了解和掌握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并分别于 2015 年 2 月 4 日至 2015
年 2 月 6 日和 2015 年 8 月 24 日至 2015 年 8 月 28 日对象屿股份进行了不定期的
现场检查,督导公司规范运作。


四、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2015 年 3 月 2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2015 年 4 月 10 日,公司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获得厦
                          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
                          3、2015 年 4 月 15 日,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并通过了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有效期为 12 个
                          月;
                          4、2015 年 10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无条件审核通过公司该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象屿股份 2015 年度     5、201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厦门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象 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5]2546 号),核准了该次发行;
                          6、2015 年 12 月,象屿股份以非公开方式发行 134,529,147 股
                          新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1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499,999,989.05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1,479,292,733.76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兴业证券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汇入象屿股份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7、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次发行新增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8、2016 年 1 月 6 日,象屿股份刊登了《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五、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象屿股份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资
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
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象屿股份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
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
表人沟通,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条
件和便利,保证了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掌握并规范公司经营行为。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与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象屿股份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
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象屿股份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相关工
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象屿股份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事前审查及
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
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
件,保荐结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
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象屿股份对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要求进行,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
的情况。象屿股份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执行,三方监管协
议的履行情况良好。


九、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余小群               徐长银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兰 荣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