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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象屿股份: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2017-02-21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

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公司债

券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

管理,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四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受托管理人、存

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人”)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人或监管人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
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均在专项账户

内进行。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或其他为募集资金所制

作的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原则上不应变更或挪作他用。如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

形时,公司应及时履行法定程序并公告。

    第八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资金使用审批制

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用于批文核准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

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除金融企业外,募集资

金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批文核准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约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

应提交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在上条情况下,公司董事会作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决

议后,须于 2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托管理人及监管人。

    第十二条 在实施募集资金变更方案之前,公司须根据法律法规

与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完成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法定程序。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如发

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公告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

拟采取的措施,并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托管理人。董事会可向任何

违反本制度的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重大

事项,应提前通知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进行监督。公司和监管人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的调查与查

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用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适用

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