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象屿股份:董事会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2017年4月)2017-04-28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
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
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规
定具体工作的要求。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
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
    战略委员会设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副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指定公司相关部门为日常办事
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公司战略方面的职责:
   1、组织开展公司重大战略问题的研究,适时向董事会提出发展
战略规划的修订建议,保持战略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2、关注公司整体战略的推进,指导战略研究、规划、执行评价
等工作并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3、指导子公司战略委员会制定战略规划、分解战略任务及明确
战略目标、跟踪战略执行进展情况,进行战略绩效考核;
   4、指导完善公司战略管理工作流程,指导子公司建立并运行战
略管理体系;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在必要时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
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
   前述资料由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汇总后形成提案,提交战略
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委员提议或工作需要
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相关会议, 会议
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
殊情况可于会议召开前一天临时电话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均不能出席时,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决议或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决议或记录上签名;会议决议或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