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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象屿股份: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17-05-1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
机构”)作为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屿股份”或“公司”)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象屿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兴业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
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及代码      象屿股份 600057
注册资本            117,077.9403 万元人民币
联系地址            厦门市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 99 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 E 栋 7 层 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张水利
董事会秘书          高晨霞
联系电话            0592-651600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其他                象屿股份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披露 2016 年年度报告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2546 号文《关于核准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
准,象屿股份向七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了 134,529,147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1.1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499,999,989.05 元,扣除发
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479,292,733.76 元。本次发行情况概述如下:
    (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二)股票类型: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股票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数量:134,529,147 股
    (五)发行价格:11.15 元/股
    (六)募集资金量与发行费用: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5]第 350ZA0125 号),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总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499,999,989.05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20,707,255.29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479,292,733.76 元。
    (七)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认
购的股票限售期为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其他 6 名发行对象认
购的股票限售期为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三、保荐工作概述

    作为象屿股份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保荐工作期间,兴业证券,遵守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
勉尽职,通过持续详尽的尽职调查工作、审阅相关披露信息、要求公司提供相
关文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发行人经营行为,
最终顺利完成对象屿股份的保荐工作。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兴业证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象屿股份基本情
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信
息、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非公开发行的各
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
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象屿股份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
馈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
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公司实际情
况的变化,统筹修订发行有关文件;按照上海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象屿股份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
    2、督导象屿股份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
源的制度;
    3、督导象屿股份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
的内控制度;
    4、督导象屿股份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事
前审阅重要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
    5、督导象屿股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
格执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督导象屿股份严格执行并完善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7、持续关注并核查象屿股份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
关规定使用;
    8、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
    9、督导象屿股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10、督导象屿股份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
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11、对公共传媒关于象屿股份的各类报道进行了关注,并及时针对市场传
闻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12、定期对象屿股份进行现场检查,与象屿股份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
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人员分别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4 日及 2016 年 12 月 27 日对象屿股份进行
了专项现场检查,除上述现场检查外,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多次以电话、
邮件、参加相关会议等方式进行有效沟通,了解和掌握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督
导公司规范运作。
四、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五、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象屿股份在本次保荐工作过程中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
施、现场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的各部门配
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象屿股份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
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
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象屿股份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
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
荐代表人沟通,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为现场检查提供必
要的条件和便利,保证了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掌握并规范公司经营行
为。
   综上所述,象屿股份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与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象屿股份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
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象屿股份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相关工
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象屿股份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事前审查
及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
作,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
披露文件,保荐结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
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象屿股份对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要求进行,不存在违反上述规
定的情况。象屿股份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执行,三方监
管协议的履行情况良好。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象屿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募
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九、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余小群                张俊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兰 荣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