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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象屿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2-29  

						证券代码:600057    证券简称:象屿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7-108 号

债券代码:143295    债券简称:17 象屿 01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203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向全体股东配售 A 股股份 286,959,844 股,配股价格为 6.1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750,455,048.4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
资金净额为 1,738,083,937.61 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
集资金专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17) 第
350ZA007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
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
门自贸试验区分行(乙方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象
屿支行(乙方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分行(乙
方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分行(乙方4)、以及保荐
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公开发行配售股份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在上述银行开立的募集资
金专户账户内。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分行 ,账号为
35150198040100000890,开户方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该专户余额为 3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
供应链管理与流通服务业务所需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象屿支行 ,账号为
129260100100302928,开户方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该专户余额为 4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供
应链管理与流通服务业务所需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分行,账号为
40377001040015748,开户方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该专户余额为 4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供
应链管理与流通服务业务所需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分行,账号为
407875015460,开户方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该专户余额为 641,577,048.40 元。该专户余额中包括了扣除承销
费用总额后的剩余发行费用 3,493,110.79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
供应链管理与流通服务业务所需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公开发行配售股份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其所对应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
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俊、黄实彪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
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公开发行配售股份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