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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象屿股份: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借款事项的核查意见2018-02-0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借款事项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厦门
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屿股份”或“公司”)配股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象屿股份 2018 年度向
控股股东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屿集团”) 及其关联公司借款事
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2018 年度象屿股份预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借款情况

    为满足公司业务开展对资金的需要,以及有效控制财务费用的需求,公司
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拟在 2018 年度向公司控股股东象屿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借款,
最高余额折合不超过 70 亿元人民币,在上述额度内,可以滚动借款,单笔借款
的借款金额根据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确定,每笔借款利率不高于象屿集团及其关
联公司同期融资利率。借款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借款和通过金融机构的间接
借款等各种方式。

    由于象屿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相关借款利率按不高

于象屿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同期融资利率计算,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公允价格。

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获得象屿股份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象屿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象屿股份独
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三、保荐机构意见
    鉴于象屿集团及其关联公司融资能力较强,在融资成本方面具备一定优势,
象屿股份在一定额度内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借款有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
本,便于公司临时资金周转。同时,相关借款利率不高于象屿集团及其关联公
司同期融资利率,交易价格公允,符合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兴业证券对象屿股份 2018 年度向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公司借款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