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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象屿股份: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8年修订)2018-04-28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保业务”)的经营行为和操作流程,加

强公司对套保业务的内部管控,防范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和资金安全,

根据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套保业务的目的是为规避宏观经济系统性风

险及金属、能源化工及农副产品等大宗原材料商品价格波动对经营产

生的不利影响,管理价格风险。

       第三条 套保业务平台为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

州商品交易所、香港 HKEX、英国 LME/ICE、美国 COMEX/CBOT/NYMEX、

马来西亚 BMD、东京 TOCOM、新加坡 SGX 及经过公司董事会核准的其

他交易平台及金融机构。套保工具包括期货/期权。

    第四条 公司应以其自身或下属公司名义设立套保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其他账户运作套保业务。

    第五条 套保业务保证金应与公司的自有资金相匹配。公司应根

据现货业务经营匹配控制套保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

    第六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开展套保业务须取得公司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超出授
权范围的须另提交董事会讨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八条 公司套保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公司董事会



       审计部                  贸易风险管理委员会



                                商品衍生品事业部




                                                       股份下属企业
      商品衍生品事业部          商品衍生品事业部
                                                    各期货相关岗位/部门
            综合部                   财务部


   第九条 公司年度期货套保业务计划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套保业务计划,由董事会授权贸

易风险管理委员会具体运作和实施。

   第十一条          贸易风险管理委员会权限包括:指定套保业务相关

人员,套保业务资金调拨审批及与套保业务相关的其他授权。

   第十二条          贸易风险管理委员会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公司套保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审批操作方案;

   (二)对套保业务具体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理;

   (三)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年度套保业务计划申报;

   (四)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超出年度授权范围的套保计划申请。

   第十三条          商品衍生品事业部根据贸易风险管理委员会指令或
授权进行日常套保业务操作管理。公司下属企业相关期货业务部门可

根据贸易风险管理委员会授权进行相关操作,账户及操作情况需按要

求反馈商品衍生品事业部综合部。商品衍生品事业部综合部负责跟踪

汇总股份旗下内外盘期货总体情况,并每交易日汇总汇报贸易风险管

理委员会。

    商品衍生品事业部及下属企业期货相关部门应按照岗位交叉监

督的原则设立交易员、结算员等相关岗位。商品衍生品事业部综合部

统筹跟踪管理期货内外部协调事宜。

    各岗位职责如下:

    (一)交易员:负责日常盯盘及头寸管理,按照指令完成操作,

及时反馈操作情况。

    (二)结算员职责:负责跟踪资金情况,日常统计保值额度申请

等期货内外部相关工作,,定期与交易员、财务核对套保业务情况,

并及时向贸易风险管理委员会反馈相关情况;

    (三)财务职责:根据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财务核算,每月将套保

业务的经营情况向贸易风险管理委员会反馈。

    (四)文员职责:负责电子仓单系统的操作及办理交割仓单等相

关事宜。

    (五)审计部:对套保业务日常工作进行定期稽核或专项稽核,

并按时向董事会提供相关报告。



                       第三章   授权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对套保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期货交易授权

书由贸易风险管理委员会或经其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五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在境内外期货交易所及电子交易平

台开户需上报贸易风险管理委员审批,开户合同等应按公司合同管理

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

员签署。相关账户信息需报备商品衍生品事业部综合部进行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   被授权人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

内的操作。

    第十七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人事变动,应立即由

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原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

权内容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套保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套保操作流程说明 :

    (一)套保计划申请与决策:贸易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并向

董事会提交套保业务规划,在规划批准前提下进行各项套保业务总体

设计,并负责管理套保业务具体运作。

    (二)操作与反馈。交易员根据贸易风险管理委员会指令或授权

进行操作,及时汇报操作结果,并于当日收盘后向结算员反馈操作情

况。

    (三)操作复核与结算。结算员须对交易员操作情况进行复核,

负责日常统计及各项数据维护,及时反馈异常情况,向贸易风险管理

委员会提供相关结算和预警报告。
    (四)财务核算。每月会计须根据会计准则对套保业务进行财务

核算,并按时向贸易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相关财务报告。

    (五)稽核。根据董事会授权,审计部对套保业务日常工作进行

定期稽核或专项稽核,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供相关报告。

                    第五章   保证金管理

    第十九条   贸易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子公司/事业部的操作计

划匹配保证金,公司对子公司/事业部进行保证金分块管理。

    第二十条   贸易风险管理委员会综合考量子公司/事业部的

操作计划及境外子公司的自有资金承受能力后确认年度境外期货

保证金投入计划。在年度境外期货保证金投入计划范围内,公司对

子公司/事业部的境外期货操作实施止损额管理。

    第二十一条 商品衍生品事业部综合部负责股份公司及下属企业

境内外期货账户保证金监控,对可能存在的穿仓风险进行及时预警反

馈,并可根据贸易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授权/指令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风险承受能力

等审批套保业务交易总头寸。

    第二十三条 通过交易员与结算员、会计、审计部等的多方相互

稽核的关系,建立有效交叉监督机制。套保业务各岗位人员,如发现

套保业务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二十四条 贸易风险管理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套保业务计划进
行交易,控制持仓总量。若因商品市场出现重大变化,有必要调整相

关商品年度套保交易总额,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增加年度套保总额变

更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贸易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各子公司/事业部经营目

标,审批、授权子公司/事业部期货操作权限。商品衍生品事业部综

合部负责日常监控各子公司/事业部操作情况,若出现超权限的操作

行为,商品衍生品事业部综合部需及时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可采

取强制平仓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套保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

序的评估和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并将检

查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行情研讨会制度,由贸易风险管理委员会

定期主持召开,相关子公司/事业部及产业研究部相关人员参加,主

要进行市场行情分析、业务协调及套保业务实施效果讨论,由产业研

究部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套保业务实行每日内部报告制度。商品衍生品

事业部结算员应完成套保业务日报表,及时向贸易风险管理委员会成

员报告当日交易情况、交易结算情况、账户资金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会计根据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财务核算,每月底向贸

易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相关财务报表,内容包括总体持仓状况、资金

占用及盈亏状况等信息。
    第三十条   年度套保业务计划申报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

露公司套保业务信息。

                       第八章     信息保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套保业务信息为公司商业秘密,公司套保业务

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提供与公司套保

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套保业务相关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

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

任。

                   第九章   档案备份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将交易原始记录、结算资料、检查记

录等相关套保业务档案进行必要备份,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