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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象屿: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年修订)2019-08-30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充分发挥股东大会

的作用,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

力的主要途径。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对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等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

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后的六个月内

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
点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第十九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董事

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主持,董事长未指定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中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

采取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

构及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和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
露:
    (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由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表提请回避。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

董事或监事总人数之积,股东既可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票

给一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分散投票给若干名候选董事或监事。股

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多少及应选董事或监事

的人数选举产生董事或监事。在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与应选董事或监

事人数相等时,候选董事或监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候

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以所得票数多者当

选,但当选的董事或监事所得票数均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下列方式:

     除第一届董事会外,以后历届董事会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

提名:

    1、公司上届董事会;

    2、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三以上股东。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

会。

    (二)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下列方式:

       除第一届监事会外,以后历届监事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

    l、公司上届监事会;

    2、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三以上股东提。

    被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

会。

    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时方可进

行表决。

    第五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

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
息,确认多个股东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五十四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
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

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

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

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有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时。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

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