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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象屿:厦门象屿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2019-10-29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
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和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开
    第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挂
号信、电报、电传及经确认收到的传真、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
议召开前 5 天。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每一
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记录
    第十一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方式。
    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
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
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