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对第 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向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本次财务资助控股子公司象晖能源按股比向股东方提供财务资助,期限、利 率均相同,交易价格公允、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和公 司控股子公司象晖能源的日常经营活动。同意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二、关于与厦门象屿金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续签《供应链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借助厦门象屿金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专业化业 务平台,更好地满足公司供应链业务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市 场化的公平、合理的原则,没有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 本次关联交易。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