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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象屿: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2020-04-15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和厦门证监局《关于转发中国证监会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为
增强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股东对公
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回报,
特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具体内
容如下:
    第一条 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
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资金成本状况、外部融资环境等
因素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持续、
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制定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要充分考虑对股东的合理回报。
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净利润的规定比例向
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
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
    3、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过程
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
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4、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5、公司应根据子公司的规模、经营情况及利润水平提
出各重要子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的原则,以保证各重
要子公司对公司的合理回报;同时,公司应积极行使股东权
利,在满足子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确保其向公司
合理分红,以保证公司有足额的未分配利润和现金流进行分
配。
   第三条 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
    (一)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每年将根据经营情况和对外投资的资金需求
计划,确定合理的现金利润分配方案。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净利润的30%。特
殊情况是指:
    1、若公司已发生或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等事项(募投项目除外)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小于当年合
并报表可供分配净利润的30%。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当年度财务报告没有出具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三)在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的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
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
体情况确定。
   第四条 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对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
行一次总结,并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如确实需要调
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应在充分听
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意见的基础
上,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
出适当的修订,经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公司章
程》对于分红的基本原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及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
报规划方案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