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厦门象屿: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0-04-17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保业务”)的经营行为和操作流程,
加强公司对套保业务的内部管控,防范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和资
金安全,根据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
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 号)、《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套保业务的目的是为规避宏观经济系统性
风险及金属、能源化工及农副产品等大宗原材料商品价格波动、
利率汇率波动对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管理价格风险。
    第三条 套保业务平台为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
郑 州 商 品 交 易 所 、 香 港 HKEX 、 英 国 LME/ICE 、 美 国
COMEX/CBOT/NYMEX、马来西亚 BMD、东京 TOCOM、新加
坡 SGX 及经过公司董事会核准的其他交易平台及金融机构。套
保工具包括期货、期权及经过公司董事会核准的其他金融衍生工
具。
    第四条 公司应以其自身或下属公司名义设立套保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运作套保业务。
    第五条 套保业务保证金应与公司的自有资金相匹配,并年
度报批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应认真审核实货规模、保值规模、

                                                      —1—
套保策略、资金占用规模、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等,对场
外业务要进行严格审核和风险评估,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新开展业务或以前年度因违规操作等产生重大损失
的企业应当谨慎设定业务规模,进行适当压缩和控制。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开展套保业务须取得公司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并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
超出授权范围的须另提交董事会讨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分
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九条 公司套保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第十条 公司年度套保业务计划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

 —2—
    第十一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套保业务计划,由董事会
授权供应链运营专业委员会具体运作和实施。
    第十二条 供应链运营专业委员会负责指定人员形成大宗商
品衍生品管理小组,负责跟踪套保业务日常运作及资金调拨情况。
    第十三条 供应链运营专业委员会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公司套保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审批操作方案
或操作授权;
    (二)对套保业务具体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理;
    (三)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年度套保业务计划申报;
    (四)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超出年度授权范围的套保计划
申请。
    第十四条 大宗商品衍生品管理小组根据供应链运营专业委
员会指令或授权进行日常套保业务管理。公司下属企业套保业务
部门可根据供应链运营专业委员会授权进行相关操作,账户及操
作情况需按要求反馈大宗商品衍生品管理小组。大宗商品衍生品
管理小组负责跟踪公司套保业务总体情况,管理、协调套保业务
内外部事宜,并每交易日汇总汇报供应链运营专业委员会。
    下属企业套保业务相关部门应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按
照岗位交叉监督的原则设立交易员、结算员等相关岗位,并建立
健全业务信息系统,准确记录、传递各类交易信息,固化制度要
求,规范操作流程,阻断违规操作。
    各岗位职责如下:


                                                  —3—
   (一)交易员职责:负责日常盯盘及头寸管理,按照指令完
成操作,及时反馈操作情况。
   (二)结算员职责:负责跟踪资金情况、开展日常结算、定
期与交易员、财务人员核对衍生品业务情况。
   (三)财务职责:根据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财务核算,制定套
保会计报表。跟踪资金特别是保证金的使用情况。
   (四)文员职责:负责电子仓单系统的操作及办理交割仓单
等相关事宜。
   (五)审计部:对套保业务日常工作进行定期稽核或专项稽
核,并按时向董事会提供相关报告。不定期对所有操作主体进行
审计,重点关注业务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会计核算的真
实性等。


                    第三章 授权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对套保业务实行授权管理,衍生品交易授权
书由供应链运营专业委员会或经其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六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在境内外衍生品业务经纪商及电
子交易平台开户需上报大宗商品衍生品管理小组审批,开户合同
等应按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相关账户信息需报备大宗商品
衍生品管理小组进行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被授权人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


 —4—
围内的操作。
    第十八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人事变动,应立即
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原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
有被授权内容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套保业务流程
    第十九条 套保操作流程说明 :
   (一)套保计划申请与决策:供应链运营专业委员会负责制
定并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套保业务规划,在规划批准前提下进行各
项套保业务总体设计,并负责管理套保业务具体运作。
   (二)操作与反馈。交易员根据供应链运营专业委员会指令
或授权进行操作,及时汇报操作结果,并于当日收盘后向结算员
反馈操作情况。
   (三)操作复核与结算。
   下属企业结算员负责跟踪资金情况、开展日常结算、定期与
交易员、财务人员核对衍生品业务情况。
   大宗商品管理小组结算员负责股份公司及下属企业衍生品
交易账户资金监控,跟踪公司套保业务总体情况,每交易日汇总
汇报供应链运营专业委员会。
   (四)财务核算。财务人员根据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财务核算,
制定套保业务财务报表。日常跟踪资金特别是保证金的情况,发
现资金异常及时报告供应链运营专业委员会。


                                                   —5—
    (五)稽核。根据董事会授权,审计部对套保业务日常工作
进行不定期稽核或专项稽核,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供相关报告。


                   第五章 保证金管理
    第二十条 供应链运营专业委员会根据公司及下属企业的操
作计划统筹管理保证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供应链运营专业委员会综合考量公司及下属企
业操作计划及境外子公司的自有资金承受能力后,评估年度境外
衍生品业务保证金投入计划,并在投入计划范围内,对公司及下
属企业的境外衍生品业务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大宗商品衍生品管理小组负责股份公司及下属
企业衍生品交易账户保证金监控,对可能存在的穿仓风险及时预
警反馈,并可根据供应链运营专业委员会的授权/指令采取强制平
仓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保证金等资金账户实行专门管理,规范
资金划拨和使用程序,加强日常监控,动态开展资金风险评估和
压力测试,严格履行保证金追加审批程序,不得以个人账户(或
个人名义)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风险承受
能力等审批套保业务交易总头寸。


 —6—
    第二十五条 通过交易员与结算员、财务部、审计部等的多
方相互稽核的关系,建立有效交叉监督机制。套保业务各岗位人
员,如发现套保业务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
报。
    第二十六条 供应链运营专业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套保业务
计划统筹衍生品交易,控制持仓总量。若因商品市场出现重大变
化,有必要调整相关商品年度套保交易总额,应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增加年度套保总额变更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供应链运营专业委员会根据公司及下属企业经
营目标,审批、授权衍生品交易权限。大宗商品衍生品管理小组
负责日常监控、汇报公司及下属企业操作情况,及时与下属企业、
财务部门进行核对。若出现超权限的操作行为需及时向供应链运
营专业委员会汇报,可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套保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
和程序的评估和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
见并将检查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行情研讨会制度,由供应链运营专业
委员会定期主持召开,公司及下属企业产业研究部相关人员参加,
主要进行市场行情分析、业务协调及套保业务实施效果讨论,由
产业研究部形成会议纪要。


                                                   —7—
    第三十条 公司套保业务实行每日内部报告制度。大宗商品
衍生品管理小组结算员应完成套保业务日报表,及时向供应链运
营专业委员会报告当日交易情况、持仓情况、账户资金情况等信
息。
    第三十一条 年度套保业务计划申报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备
案。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披露公司套保业务信息。


                     第八章 信息保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套保业务信息为公司商业秘密,公司套保
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提供与
公司套保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套保业务相关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
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追究
当事人责任。
                  第九章 档案备份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套保业务相关部门应将交易原始记录、结
算资料、检查记录等相关套保业务档案进行必要备份,并保存至
少 15 年以上。
                       第十章 附则


 —8—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厦
门 象 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 厦 象 股 综
[2018]105 号)同时废止。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17 日




                                                                —9—